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酒泉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营销服务部 玉门拓璞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玉门拓璞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银行玉门支行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玉门支行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玉门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在1171396.2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酒泉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