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儋州永盛装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儋州永盛装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40元及利息(利息以83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儋州永盛装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后收取29.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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