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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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鹤岗蓝鲸粉煤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406民初679号 原告:鹤岗蓝鲸粉煤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新华镇。 法定代表人:李绍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耀明。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浩良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茂田。职务:经理。 原告鹤岗蓝鲸粉煤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伊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鹤岗蓝鲸粉煤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鹤岗蓝鲸粉煤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忠福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文婷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