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金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39503.14元及利息(以539503.14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5元,由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603元,由原告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22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177.6元,由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