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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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428元(2016年11月5日2019年10月4日)。 二、驳回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