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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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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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卡尔冈炭素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江西卡尔冈炭素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卡尔冈”文字; 三、被告江西卡尔冈炭素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 四、驳回原告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23.80元,由原告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负担3,343.80元,由被告江西卡尔冈炭素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