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宇别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给***105295.60元; 二、吉林宇别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给***1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1元(已收取3880元,退还给***979元),减半收取1450.50元,由***负担229元,由吉林宇别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