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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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福敦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03执保190号 申请人穆兰与吉林福敦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穆兰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执行保全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李树国名下的价值42,000元财产。 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20)吉2403执保190号申请人穆兰与吉林福敦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