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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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立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南分公司 西安立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1021执保144号 申请人陕西龙海科技有限公司洛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立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立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南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1民初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龙海科技有限公司洛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立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立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立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立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南分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以3811284.72元为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1执保1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20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