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密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密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国卿支付运费10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0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梁国卿对被告王振玉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梁国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元,由被告新密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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