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海鸥数码照相机有限公司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明美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鸥数码照相机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签订《采购订单》(订单编号:XXXXXXXXXX)中尚未履行的部分;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鸥数码照相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46,949.66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鸥数码照相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46,949.66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鸥数码照相机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2.5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3,70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745元(已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鸥数码照相机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961.50元(已付人民币3,722.50元,余款人民币3,2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5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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