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变更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晋01执3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原被执行人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3895元(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晋01执异44号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0-7-1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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