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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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亮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本金884580.75元; 二、被告浙江**亮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罚息253339.82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此后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另计) 三、被告浙江**亮家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 四、被告***、***、***、***、***、***、***、***、***、***、浙江宝典手机连锁有限公司、杭州余杭伟鹏家电有限公司、陕西天和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及相应的罚息、律师代理费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04元,减半收取76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602元,由被告浙江**亮家电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宝典手机连锁有限公司、杭州余杭伟鹏家电有限公司、陕西天和源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亮家电有限公司、***、***、***、***、***、***、***、***、***、***、浙江宝典手机连锁有限公司、杭州余杭伟鹏家电有限公司、陕西天和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