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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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伊川县昌龙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洛阳皇厨餐饮有限公司 洛阳峰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峰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5891999.87元、借期内利息242837.9元、罚息及复利(截止2017年9月21日罚息为293336.54元,自2017年9月22日起罚息应以借款本金5891999.87元为基数,复利应以借期内未还利息242837.9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8.82%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皇厨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峰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以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以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8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峰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洛阳皇厨餐饮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