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市保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偿还原告金华市保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420546.01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0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