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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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下元商贸城有限公司为其垫付款项共计137249.93元及利息(以137249.93元为本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垫付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下元商贸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56286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2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下元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1259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36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1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下元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649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