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 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797997.82元及截止2012年6月3日的费息3586927.15元; 三、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797997.82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6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970元,由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56991元,***、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29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9970元,由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56991元,***、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29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