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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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泉州酷莱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0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泉州酷莱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0元,由被告酷莱斯公司负担400元,由原告承担2200元,被告酷莱斯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不退还,由被告酷莱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6-28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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