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鑫海荣春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逾期利息4122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鑫海荣春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5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10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429元,被告***负担27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用,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5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