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时夏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新派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时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8748140元及利息、罚息449255.93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2月22日止,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律师费40000元; 二、被告江苏新派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12元,减半收取为38406元,由被告南京时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新派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