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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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借款本金19195000元及利息1845980.69元,并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照年息7.125%上浮50%计付罚息,根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对秦皇岛市昌房在建押字第(2016)第001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及秦昌黎他项(2016)第00133号国有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证所登记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70元,由被告金姜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6970元(具体金额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秦皇岛银行北大营支行,户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0×××15]。 |
| 裁判日期 | 2019-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