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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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陕西恒盛诺德高科技有限公司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陕西恒盛诺德高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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