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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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正宏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水世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嘉永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水世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8229.6元; 二、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赔偿广西水世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6230元; 三、上述两项相抵,广西水世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仍应支付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1999.6元; 四、驳回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诉受理费5285元(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40元,广西水世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5元;反诉受理费1462元(广西水世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水世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