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壁市颖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61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 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7607.01元; 三、鹤壁市颖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5564.21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52元,由***、***负担3069元,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负担4117元,鹤壁市颖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20元,由***、***负担526元,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负担3553元,鹤壁市颖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