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东方蓝海国际广场”租赁合同》于2018年4月30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租金28,976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37,824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费用86,000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2元,减半收取计265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63.5元,司法鉴定费5100元,共计976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