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老田建筑装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柏豪光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宏点家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民初3224号

原告(反诉被告):柏豪光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杨,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雅珮,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宏点家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秋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豪光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点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同年5月8日,本院第一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杨,被告法定代表人郭秋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刚到庭参加诉讼。同年5月24日,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准许。同日,本院第二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刚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时间在审限内扣除。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8月2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年11月30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2019年1月23日,本院第三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豪光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人民币112,800元(注: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整改、维修、重置费用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因装修上海市嘉定区云谷路龙湖蔚澜87号的需要,与被告达成定制博尔森实木家具全屋定制的合意。2016年10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定/销货单》(合同编号:XXXXXXX),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家具,合同总价款为376,000元,被告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指定地址送货并负责安装完成调试。同时双方约定,若被告逾期交货、安装完成,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逾期天数的违约金。为保证定制家具的质量,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产品说明书及验收标准和售后标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项,完成了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一直消极怠工,一再无故拖延工期,原告多次催促均无果,故2016年12月31日之后被告仍在施工。根据原告聘请的监理单位上海老田建筑装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截至2017年8月31日被告仍未完成护墙板工程,致使整体工程无法验收,一楼客厅8扇折叠门至今未安装调试完成。同时,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折叠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施工期间原告多次提出多处整改意见,但被告至今仍未进行整改。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延误工期长达240余天,严重影响原告的工程进度,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就调试安装及质量问题与被告反复磋商,但被告都置之不理。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违约金至起诉时已超过本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称被告至今未完成一楼折叠门轨道档条和拉手的安装工作,被告提供的家具存在设计、质量问题表现在餐厅酒柜门无法同时打开两扇门、主卧卫生间门无法紧闭、女儿房墙板颜色错误。因被告提供的家具设计与质量均存在严重问题,一楼折叠门、酒柜、二楼主卧卫生间门需要整改重置,结合被告报价和案外人广东圣保罗门有限公司报价,主张5万元整改重置费用。后在庭审中,原告又称不再让被告履行折叠门把手及一侧档条(另一侧档条已安装好)安装义务,要求被告折价退还给原告,据此增加一项诉请: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价款中一侧档条(454元)及拉手(760元)的款项,共计1,214元。

上海宏点家具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前两项诉请。1.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将没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如期交付给了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2.在涉案定制的合同项下,原告作为定作方,变更、新增了部分项目,因此导致工期顺延,符合法律规定。3.即便存在部分违约金,原告主张金额也过高,并且违约金和整改、维修费用重复,只能选其一。4.档条是定制产品,已经制作完毕不同意退还档条的金额,同意退还拉手760元。本案标的是定作产品,双方对验收标准有分歧,被告认为只要按照定销货单中被告确认的图纸完成定作就已经是完成了合同主要义务,现原告以一些主观要求,如不漂亮、家具摇动等,主张被告违约是不合适的。被告增加的项目为1.地下室夹层窗套、2.一楼弧形窗套、3.地下室酒窖哑口套、4.地下室新增墙板,金额达到3万余元,被告已经制作完成,且原告已经在使用。据此,被告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新增项目的加工报酬34,110元。

对此,原告认为,增加项目原告认可,但这些项目都是被告拖延工期补偿给原告的,因双方从未协商过价格,被告出具的报价单原告没有认可过,价格高于先行约定的价格,金额不认可。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定/销货单》,约定原告向被告全屋定制实木家具,合同总价款376,000元。送货时间约定为(安装完成)2016年12月30日(含30日)。双方另约定按定货单送货时间配送,安装完成截止日为送货时间,如逾期交货安装完成,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1%违约金乘以逾期天数。报价包含附件图纸中除铜花外所有项目以附件报价表为准,如有增减,另外计算。

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同年12月12日向被告支付了18万元、196,000元,合计376,000元。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实木家具的制作安装。被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原告开具了价税合计37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议增加了地下室夹层窗套、一楼弧形窗套、地下室酒窖哑口套、地下室新增墙板四个项目,被告已完成增加项目的制作安装。后双方发生争议。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定/销货单》、产品说明书、验收标准和售后标准、折叠门示意图原件各一份、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一组、发票复印件一组、照片一组、被告提供的图纸复印件一组、报价单复印件一组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当庭出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的争议,本院作如下评判:

一、被告是否违约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工期完成安装,至今折叠门的档条和拉手仍未完成,除此之外部分断断续续在2017年9月左右完成。被告则认为如期交付,变更、增加项目导致工期顺延,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约行为。对此,原告确定存在增加项目,但增加项目是在2017年1月以后产生的,故增加项目工期与之前的工期不重合。被告则认为增加项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至今未完成档条和拉手安装是因为到2017年6、7月时原告方不让被告进入房内,且原告方让被告拆掉折叠门,因此就没有安装拉手;合同约定部分在2017年1、2月份已经安装完成,增加部分在2017年6、7月份完成。

为此,原告提供了1.竣工验收报告一份、工程整改通知单一份、室内装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无故延误工期,直至2017年8月31日都未完成,延误工期达240余天,影响原告工程进度。

被告***,认为竣工验收报告是原告单方提供,没有被告签字确认,也未通知过被告,本案是家具定作,不同于建设工程,交付给原告即可,不需要验收。监理公司代表原告,且验收报告中整改意见也是对整个工程,与被告家具无关。对其他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一、被告上海宏点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柏豪光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3万元;

二、被告上海宏点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豪光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损失21,850元;

三、反诉被告柏豪光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宏点家具有限公司家具定作款11,801.21元;

四、驳回原告柏豪光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宏点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580元,由被告负担1,096.25元,原告负担2,483.75元。反诉受理费326.38元,由原告负担47.52元,被告负担27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程

人民陪审员阮明德

人民陪审员马念慈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纪月

裁判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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