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逢吉实业有限公司 植朴磨坊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逢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植朴磨坊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制播费145,000元; 二、被告上海逢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植朴磨坊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质保金980,000元; 三、被告上海逢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植朴磨坊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货款214,933.50元; 四、被告上海逢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植朴磨坊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以9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以214,933.5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0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19.00元,减半收取计8,50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09.50元,由被告上海逢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