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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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利科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万家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明虹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 上海申海机械仪表供应有限公司 上海民强工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申海机械仪表供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00元,截至2016年3月29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231,337.37元,以及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600,000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XXXXXXXXX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若被告上海申海机械仪表供应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钱款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大学路XXX号XXX室房屋在人民币239万元最高债权额且在抵押担保债权顺位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申海机械仪表供应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上海申海机械仪表供应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钱款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有权对被告上海新利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XXX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室房屋在人民币1900万元最高债权额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上海新利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申海机械仪表供应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上海民强工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明虹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万家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上海申海机械仪表供应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钱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申海机械仪表供应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19.36元,由被告上海申海机械仪表供应有限公司、上海新利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民强工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明虹投资有限公司、万家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