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福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苏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201民初1369号

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

经营者:谭友霞,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世京,新疆天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新疆苏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阿静,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金福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成,新疆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金福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苏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2020年11月11日,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86.82元,减半收取计7043.41元,邮寄费1340元,合计8383.41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张文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叶静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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