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三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三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红光村张家村民组走马塘西侧占地面积3.5亩土地上的临时彩钢板楼房返还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二、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三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5万元;

三、被告上海三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每月4,375元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系争临时彩钢板楼房返还原告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8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4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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