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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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新开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771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1.以11079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8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6日止;2.以115771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2019年8月20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3元、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3703元,均由建发公司、建筑分公司共同负担14377元,由新开普公司负担9326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7800元,由新开普公司承担146元,由建筑分公司承担76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