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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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石洞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239万元; 二、被告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石洞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23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76%计算的利息) 三、对原告上海石洞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04.70元,由原告负担55873元,被告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3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