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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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翼扶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炬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翼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炬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的《工程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上海炬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翼扶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翼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原告上海翼扶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翼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炬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各半负担5250元,被告上海炬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