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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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浩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浩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8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浩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72,800.2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浩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其中691,486.94元自2013年8月14日起,保证金81,313.26元自2014年8月7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18.50元,由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518.50元,由上海浩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9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78.50元,由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