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四平市铁西区蓝天华府小区4#楼102商网(中央西路桥以西第四栋从东往西第二户242平方米)、五户住宅楼房(包括5#楼9层、10层、11层每层西侧山墙一户即三个70平方米住宅,4#楼中间单元9层右门、10层右门即两个95平方米住宅)交付给原告***,并于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被告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交付上述房屋之日给付原告***营业补偿费18000元、附属物补偿14400元。 四、被告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交付上述房屋之日给付原告***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月1827元计算)的安置补助费。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3元,已减半收取计100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