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四平市铁西区蓝天华府小区4#楼102商网(中央西路桥以西第四栋从东往西第二户242平方米)、五户住宅楼房(包括5#楼9层、10层、11层每层西侧山墙一户即三个70平方米住宅,4#楼中间单元9层右门、10层右门即两个95平方米住宅)交付给原告***,并于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被告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交付上述房屋之日给付原告***营业补偿费18000元、附属物补偿14400元。

四、被告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交付上述房屋之日给付原告***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月1827元计算)的安置补助费。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3元,已减半收取计100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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