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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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常州宴记餐饮有限公司 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丁宇、被告常州宴记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占有使用的案涉616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测绘报告平面图二层中标注为201物业的房屋)腾空并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丁宇、被告常州宴记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案涉616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每天147.95元,自2016年6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74元(其中免交受理费103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37元。该款由被告丁宇、被告常州宴记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