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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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环球天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共43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环球天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7-31
发布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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