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三线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重庆三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德莱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江苏海德莱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的债权为票据款92.5万元以及以92.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68.42元,由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9-27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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