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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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金虎新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9)鄂0204执恢1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金虎新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刘维胜、王胜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担保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担保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