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金虎新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2019)鄂0204执恢1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金虎新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刘维胜、王胜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担保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担保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0-11-2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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