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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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洲际林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 广西高峰林浆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平南县人民法院(2020)桂082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平南县人民法院(2020)桂082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支付租金9149.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以2287.35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以4574.7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以6862.05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9149.4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平南县官成镇育梧村上德礼屯。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负担328元,平南县官成镇育梧村上德礼屯负担3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负担328元,平南县官成镇育梧村上德礼屯负担328元。因平南县官成镇育梧村上德礼屯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656元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56元,为简化手续,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平南县官成镇育梧村上德礼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