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4,199.20元; 二、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470,653.9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及以363,545.2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39元,由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