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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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天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常德海韵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常德市西城新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以490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财产予以保全。 一、对被申请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就滨湖西路丹溪路-桃花源路[包括滨湖西路(丹溪路-金丹路)、滨湖西路(金丹路-桃花源路)]等工程在常德市西城新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往来款、投资款、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修金等全部工程款权益予以保全。 二、对被申请人***在柳叶湖旅游开发区七里桥星语林汀湘湖畔8号楼703号面积133.45平方米住宅(监证0362029)予以保全。 三、对被申请人***在东江村公寓式安置小区13号楼206号面积88.61平方米的住宅予以保全。 四、对被申请人***在滨湖西路(丹溪路-金丹路)等工程在三明市政公司享有的可得款项予以保全。 五、对被申请人***在常德农村商业银行南坪支行银行账户6215********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