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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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以490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财产予以保全。

一、对被申请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就滨湖西路丹溪路-桃花源路[包括滨湖西路(丹溪路-金丹路)、滨湖西路(金丹路-桃花源路)]等工程在常德市西城新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往来款、投资款、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修金等全部工程款权益予以保全。

二、对被申请人***在柳叶湖旅游开发区七里桥星语林汀湘湖畔8号楼703号面积133.45平方米住宅(监证0362029)予以保全。

三、对被申请人***在东江村公寓式安置小区13号楼206号面积88.61平方米的住宅予以保全。

四、对被申请人***在滨湖西路(丹溪路-金丹路)等工程在三明市政公司享有的可得款项予以保全。

五、对被申请人***在常德农村商业银行南坪支行银行账户6215********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9-17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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