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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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第三人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某原告***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的利息78,132.65元; 三、第三人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某原告***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24%计算); 四、第三人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某原告***律师费1万元; 五、若第三人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第三人上海龙港建材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名下所持有的上海港贤建材装潢有限公司股本金为15,952,000元(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988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第三人上海龙港建材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第三人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第三人上海龙港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上海龙港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第三人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某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9,069元,由原告***负担2,489元,第三人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上海龙港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6,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