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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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圆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大柏树物业有限公司 上海圆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圆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携己物品搬离上海市曲阳路XXX号XXX-XXX层房屋及地面停车库,将上述房屋返还原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圆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75,0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圆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房屋使用费,按照每日2,497.53元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返还被告上海圆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112,500元; 五、驳回被告上海圆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0,525元,减半收取计5,262.50元,由原告负担1,250.50元,被告上海圆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12元;反诉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上海圆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