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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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的借款利息108,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6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65,240元; 五、被告宁波树成东方水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59元,减半收取计9,02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029.50元,由原告***负担1,350元(已付),被告***、宁波树成东方水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2,67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