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民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5350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民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的《电影影片投资转让合同书》于2018年9月1日解除; 三、上诉人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上海民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款人民币920万元; 四、被上诉人上海民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60万元; 五、驳回上诉人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上海民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200元,由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100元,由上海民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1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34.30元,由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100元,由上海民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3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200元,由上诉人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10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民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