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诚联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大冶楚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3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3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新安县职业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大冶楚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808454.24元。

三、驳回大冶楚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248元,由大冶楚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21元,新安县职业高级中学负担180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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