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酒泉市兰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酒泉市兰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亲本费14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酒泉市兰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酒泉市兰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制种损失211273.9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240元,原告酒泉市兰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07元,被告***承担26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08元(缓交),反诉原告负担2937元,反诉被告酒泉市兰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8-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