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酒泉市兰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酒泉市兰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亲本费14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酒泉市兰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酒泉市兰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制种损失211273.9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240元,原告酒泉市兰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07元,被告***承担26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08元(缓交),反诉原告负担2937元,反诉被告酒泉市兰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18-07-23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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