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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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救援费等损失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救援费等经济损失134994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22元,由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