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坚精机(江门)有限公司
湖南月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市晨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湖南月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273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328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给原告永坚精机(江门)有限公司。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6.86元,由被告湖南月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被告拒不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9-19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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